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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当事人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我所代理有关驰名商标认定事宜,并提供上述相应的证据材料。
认定驰名商标,有利于加大对已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力度,相对扩大该商标的保护范围,防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