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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9-30 22:27:07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加快我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市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资金支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包括嵌入式软件,下同);
(二)软件加工业基地公益性项目建设;
(三)符合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导向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四)信息化集成系统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五)配套支持被列入国家信息产业部、省信息产业厅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人才培养项目;
(七)补贴通过软件企业认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CMM和ISO认证的企业;
(八)奖励优秀的IT企业和为我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 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以外,已获得其他地方资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得再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须按规定进行申报、评审,择优选择,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
第六条 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和批复决算;与市信息办共同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和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参与完成项目验收。
市信息办职责: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组织验收完成项目。 

二、资金申报及条件
第七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场所和科技人员;
(三)具有先进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项目的投资结构和申请的补助经费预算合理、可行,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基本落实;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证补贴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认证和发证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三)申报补贴时间距离取得认证时间,不超过1年;
(四)该单位未享受过此项认证补贴(不同等级视为不同认证)。
第九条 受奖励的优秀IT企业和为我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条件,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根据扶持的侧重点和当年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发文公布。
第十条 资金的安排向以下项目倾斜:
(一) 有利于提高我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研发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技术和产品开发的项目;
(二) 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项目;
(三) 有利于加快我市政府、企业、城市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四) 市级试点项目。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两次,专项奖励每年组织一次,认证补贴工作日常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资金和认证补贴的单位从“温州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网站(www.wzit.gov.cn)下载申请表格,在工作日内上报市信息办。
(一)申请项目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申请材料:
1、《温州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及法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3、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5、 其他要求提供材料。
(二)申请认证补贴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温州市信息产业资质认证补贴资金申请书》;
2、认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及法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认证证书原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务必要真实、客观,如有作假或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内容,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三、资助对象评审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资助额度,项目分为一般、重点、重大三类,一般项目:资助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20-40万元(含40万);重大项目:资助4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市信息办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承担能力以及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专家评估。市信息办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立项。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初审和专家评估意见,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四)经费安排与审定。由市信息办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项目进展情况提出立项经费安排(资助方式、资金额度)建议计划。一般项目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点和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向市信息化重大项目审定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审定。市信息化重大项目审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信息化工作领导为组长,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市经贸委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第十六条 对企业的专项奖励个人、单位的审查,可参照项目审查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审定的项目经费安排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7天。对有异议的项目,要按照事实求实的原则重新审定。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后,市信息办、财政局与受资助项目单位签订资助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并联合发文公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项目。
第十九条 资助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资助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并已取得商业贷款的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产业化项目、符合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导向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产业化项目、信息化集成系统的产业化项目、软件加工业基地公益性项目建设、配套支持被列入国家信息产业部、省信息产业厅产业发展重大项目。
(二) 无偿资助与奖励:主要用于资助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符合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导向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信息化集成系统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软件加工业基地公益性项目建设,配套支持被列入国家信息产业部、省信息产业厅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人才培养项目。奖励通过软件企业认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CMM和ISO认证的企业,奖励业绩优秀的IT企业,奖励为我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做出重大贡献人员。
第二十条 资助额度
(一)贴息额度:为项目利息总额的30%-100%,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补助额度:开发项目的补助一般按项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软件的开发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电子信息产品和信息化集成系统的开发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于产业化项目的补助一般按项目费用的10%给予补助,软件的产业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电子信息产品和信息化集成系统的产业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配套支持列入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展计划或省信息产业厅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为国家、省配套资金总额的30%-50%,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奖励额度:奖励业绩优秀的IT企业和为我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金额视当年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原则上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认证补贴:对通过软件企业认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CMM和ISO认证的认证费用补贴,原则上按补贴所需评审认证费用的50%发放。
第二十一条 拨款方式
(一)资助、奖励金额5万元以上的资金分两次发放,即在获准后15个工作日内60%资金到位,余下40%待项目完成报告通过验收后到位。
(二)资助、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资金,在获准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三)认证补贴由市信息办初审,财政部门复查通过后,1周内一次性发放。

四、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负责对本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项目实施年度内,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填报有关统计表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必须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向市信息办报送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市信息办和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要求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资助项目,将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办、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以下情况,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可以终止余款的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款项,3年内不接受该单位任何资助项目的申请。
(一) 连续两次未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用款情况;
(二) 已拨付的款项用于与该项目无关的开支;
(三) 项目进展情况严重滞后于项目计划;
(四) 项目实际市场情况同预期相差巨大;
(五) 其他非正常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对违反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本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项目承担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给予以下处理:限期进行纠正,终止或撤消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每年用于评审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本资金总额的1%。评审和管理费用是指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调研、会议、咨询、信息管理、网络运行与维护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温州市财政局